▲公平會與高通的和解案遭監察院糾正,公平會提出6點聲明捍衛立場。(圖/CFP)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公平會與高通訴訟和解案遭監察院糾正,「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違失」,不過公平會21日提出6點聲明,強調已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提供相關資料,並向監察委員充分說明,期盼監察院尊重專業判斷。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指出,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達成和解,以投資換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和解磋商僅4個月完成,歷程倉促,未公開透明,監察院21日糾正公平會。
公平會隨後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監察院正式的糾正案文,針對監察院新聞稿提出6點聲明,首先是,該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高通依法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試行和解,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透過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確屬適當方式,而由法院開啟試行和解程序。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有訴訟和解制度,訴訟當事人依法進行協商、達成協議,以終結訴訟程序。
再者是,公平會指出,對於該案採取訴訟和解的決定,監察院應尊重公平會身為獨立機關的專業判斷,公平會為依法設立的合議制獨立機關,由委員各自本於專業判斷,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則為此案以訴訟和解內容替代原處分,在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下,也能達到迅速解決紛爭的效果,有助於公共利益的促進。
▲監院糾正公平會,不過公平會強調已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提供相關資料,並向監察委員充分說明。(圖/記者紀佳妘攝)
公平會說,全球各地涉及專利權行使的訴訟案件,訴訟當事人選擇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者也有不少,傳統行政訴訟途徑固然能由法院作出最終判決,但由於訴訟過程冗長,爭訟期間相關的產業環境、市場結構已大幅轉變,訴訟當事人未必能獲得及時的權利保護。
第四點,關於監察院新聞稿指稱「和解內容同意高通公司與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降低競爭者洽談完整授權契約可能性」,公平會表示,在和解契約中,針對晶片供應商部分,高通公司承諾若未先就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向晶片供應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原則的授權條款,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任何訴訟。
公平會認為,此項承諾在於約束高通不得濫行專利訴訟,並未同意高通公司與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並非干涉廠商之間的協商內容,監察院所稱顯然有所誤解。
第五點,關於監察院新聞稿指稱「以投資換取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公平會表示,訴訟和解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19條規定所合法進行的程序,高通已於訴訟和解內容就「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及晶片供應合約」及「報告義務」作出行為承諾,且高通公司提出的5年產業投資方案,對台灣半導體、資通訊產業及相關上、中、下游廠商具正面影響。
公平會指出,依法本於職權綜合審酌市場競爭機制及產業經濟利益,基於整體公益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和解,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最後,有關監察院新聞稿指稱「本案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認為本案以秘密、不公開審理方式進行為宜,並要求各方在和解過程中保密,公平會遵照法院指示,於法有據。
公平會強調,此案所涉及的專利權議題極為複雜且高度專業,公平會身為專業的獨立機關,正當行使行政裁量權,並在司法機關監督下,為依法行政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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