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日前指控吹哨者、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晋源涉及背信,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曾舉發永豐金鼎興與三寶案的「吹哨者」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晋源,遭永豐金與永豐銀行以背信罪提告,就連辦公室也被貼上封條。金管會對此表示,本周二(1日)已發函給永豐金,要求說明對吹哨者停職和提告的處置,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並要求永豐金要盡速回應。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永豐金吹哨者張晋源等4人在今年6月再度以書面方式向金管會檢舉,主要是針對銀行內部評等機制有缺失,因此7月時請4人到金管會進行說明,隨後8月金管會函請永豐金要責成稽核單位就檢舉內容來查證,並請永豐金董事會要建立平台主動與員工溝通,進而落實吹哨者相關制度。
針對鼎興案,黃光熙指出,金管會在2016年已核處1,000萬元罰鍰,同時也解除負責人何壽川職務,已完成處分,對於永豐銀信用評等的妥適性將會進行檢視。
外界關注永豐是否對吹哨者有不利處分,黃光熙說,這周二已發函給永豐金,要求說明對於張晋源的處置,包括暫停職務和提告等,是否有符合吹哨者保護規定,也就是金控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之2條規定,並要求「盡速回應」。
黃光熙表示,吹哨者制度是內部員工依循內部管道進行處理,公司要建立完善制度,包括保護吹哨者、對吹哨者保密等,因此會針對目前執行的情況,檢視是否有符合期規定。
根據金控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之2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檢舉人應採取2項保護,首先是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再者是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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