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兆豐銀拒換管理機構,晶華公寓管理大廈呼籲執行,否則提告其求償。(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兆豐銀拒絕日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受益人大會,最後以「臨時動議」解任新光集團關係人─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讓這檔基金後續爭議綿延,代表新光R1原信託監察人的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今(12)日表示,經過受益人大會以多數決通過的議案,相關單位豈有不執行的餘地,晶華公寓大廈呼籲執行,否則受益人將依法對兆豐銀提告並求償。
晶華公寓大廈指出,新光 R1本月8 日舉行受益人大會,在 90%受益人出席、並以懸殊票數通過多項改革議案後,擔任受託機構的 兆豐銀行竟然拒絕執行大會決議,阻撓基金改革。
面對新光的管理不當,兆豐不但自己沒有作為,信託管理費照收,當受益人自救進行改革,受僱於基金的 兆豐竟然騎到受益人大會頭上,拒絕執行改革決議,其作法形同包庇新光集團 的不當行為,損害所有受益人權益。兆豐嚴重違反了基金善良管理人責任,重 傷「信託」產業的信賴基礎。
除了要求兆豐立刻、並確實執行大會決議,否則應立刻請辭其受託機 構一職外,也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尊重多數受益人意旨,並維護公司治理原 則,不該放任兆豐與新光聯手欺壓、A 走受益人的血汗錢。如果兆豐既不執行 決議又不辭職,受益人將依法提出告訴並求償。
並進一步說明,新光 R1 的受益人大會通過多項改革議案,包括終止由新光和兆豐指派的管理 機構「新昕國際」外包給關係人「新壽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的複委任契約、不 得再向關係人新光集團租用車位,並且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解任基金律 師等;各項議案都得到 64至99%的贊成票,顯然多數受益人都支持這些能讓基金管理回到正軌的議案。然而,遺憾、同時也讓人不解的是擔任受託機構的兆豐竟然拒絕執行受益人決議。
不論依法或按理來看,受益人大會都是一個基金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效力與地位有如股東大會之於公司,經過受益人大會以多數決通過的議案,相關單位豈有不執行的餘地?
兆豐身為受託機構,理當遵照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執行之,況且這些都是對基金有利的議案,兆豐若不能或不願執行多數受益人希望改革之決議,即已無法得到多數受益人之信賴,應無條件辭任,以保障多數受益人之權益。
如兆豐不執行大會決議又賴著不走,難道就只想每年收取高達數千萬台幣的信託管理費,圖利自己,並圖利、甚至包庇新光集團?根據當天大會監察人公布的查帳資料顯示,管理機構「新昕國際」績效不彰、 甚至有背信圖利之嫌。為維護自身權益,在 90%受益人出席情況下,有 70.26% 贊成解任管理機構。此決議投票結果已過三分之二重度決議的門檻,且無涉信 託契約之修改,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通過即可。法理明確,不容兆豐混淆視聽或推託不執行。
另外,基金向新光集團租賃車位,不但違反基金的資金運用規範,也明確屬於 關係人交易;針對有媒體報導中引述有「租賃交易未達前一年度總租金收入10%,不 屬於關係人交易」的說法,晶華公寓管理大廈指出,這是錯誤引用條文。該條文排除的是基金從關係人 收取的「租金收入」未達前年度總收入的 10%,乃為關係人向基金承租物業之 情形。但信託監察人查到的事實為基金向關係人承租物業並支付「租金支出」, 和該條文所欲規範的情況恰好相反,且該行為不被基金資金運用規範所允許。 所以車位租賃是「關係人交易」且是「非常規交易」,十分明確。
大會同時通過的多項議案,旨在改革新光一號的管理績效,希望能引進更好的管理團隊,用更低的費用,來替全體受益人服務。會中並無任何討論清算下市的議題,不應由有心人士刻意誤導;在此,也願意承諾,若兆豐遵守並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辭任受託機構,晶華公寓大廈及其關係人,將不會主動推動基金下市。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