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內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之疑義。(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大法官日前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條文違憲。勞團、工會今(27)日前往行政院前抗議,訴求「所有勞工都應有夜間工作保護」,勞動部回應,近日內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之疑義,至於法律之修正,將徵詢各界意見。
勞團的訴求為,大法官以性別平等為由,宣告勞基法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條文內容違憲;為落實性別真平等,勞動部修法應是「不分性別,所有勞工都要有夜間工作保護」。
對此,勞動部表示,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之拘束,將持續檢視主管法令,落實性別工作平權。另外,職安法中對於女性勞工在妊娠中和分娩後期間的母性健康保護外有關工作場所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不分性別,一體保護。
而勞基法第49條第3項仍屬有效,女性因健康或其他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能不得強制期工作。至於工會,仍可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之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之提升,協商議定。
有關勞工團體所陳輪班事宜,除現行「勞動基準法」已有更換班次間隔休息時間之規範外,另有關於輪班、夜間工作或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亦有相關規範保護,雇主應依規定辦理。
另外,勞動部也說,近日內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之疑義,至於法律之修正,將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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