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俐穎/台北報導
公平會會議審議,最終決定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FoodPanda遭公平會開罰。(圖/公平會提供)
公平會指出,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透過外送平臺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
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臺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臺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臺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
▲FoodPanda與Uber Eats比較。(圖/公平會提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臺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並且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亦應自由決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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