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找8縣市會商,並請北市、台南分享「課囤房稅」的實務經驗與可行性,其他6縣市表明將跟進。(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23)日上、下午邀集六都及新竹縣市8個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研商推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課徵相關事宜」及「研商如何落實依法重行評定房屋稅稅基」會商,討論未來可適度採用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率)的可行性。目前台北市已實施、台南市將於明年實行,而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及新竹縣市也表明將跟進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
財政部表示,近期部分地區房地產價格異常上漲,外界持續關注囤房稅議題,加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0年11月3日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請財政部洽各地方政府,瞭解房屋稅現制下,稅基、稅率未能落實調整困難之處,並就「非自住住家用」等房屋的法定稅率是否調整,及稅收影響徵詢其意見。因此財政部才會邀集地方來會商各地採用囤房稅的可行性。
財政部也整理今日討論內容:
(一)訂定徵收率部分,參加對象為六都及新竹縣、市8個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也得於房屋稅法定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目前已有對持有多屋者加重課徵房屋稅機制,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彈性運用。
2.會中由臺北市及臺南市分享其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採行差別稅率的內容、推動歷程及克服困難的方法,供其他稅捐機關參考。
(二)評定稅基部分,參加對象為明(111)年應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地13個地方政府所屬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房屋標準單價:係適用於新建房屋,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表示,將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及當地之建築物工程造價表,審酌轄內情形,合理調整。
2.地段率: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表示,將衡酌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趨勢、地區商業及交通發展情形,綜整考量予以合理訂定。
3.現行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評定公布及備查作業應於當年6月30日前完成,並自當年7月1日起適用。另外,為利掌握評定情形,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半個月回報財政部,已利瞭解其進度,及評定內容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將繼續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房屋稅稅基的評定,及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徵收率,使房屋稅負合理化,以符合房屋稅按使用者受益課徵之原則。
財政部說,所有縣市都認為各地房價、戶籍實況落差大,因此不同意採納「全國歸戶囤房稅制」;縣市咸認為,囤房稅應由地方政府。按照各地方不同狀況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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