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上限不得超過30%,將於明日正式發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6)日表示,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之風險控管,研訂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0%,如果沒有改善,將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該規定已預告完成,將於明日正式發布。
據《銀行法》72-2條,銀行辦理房貸及建築融資總額,以總存款加金融債總額的30%為限,雖然30%才是法定上限,但因涉及到分子(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分母(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意即國銀在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0%。不過,大部分銀行內部自行設定,若在28%以上即為警戒範圍。
金管會表示,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短期票券之承銷、經紀、自營及保證業務,扮演發揮貨幣市場功能之角色,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商業本票保證業務風險集中度之管理,以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金管會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1條第2項授權,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0%。
最新統計指出,全體票券金融公司保證餘額在2017年12月金額達5,278億,但今年第3季底止為5,981億元,8家票券金融只有1家超過30%,介於28%到30%有2家,超過30%的那一家,要求在6個月內調整。至於保證責任準備金,原本要求8家須將比率從1%提高到1.5%, 8家都有達到要求,平均比率在1.59%。
另一家雖然在警戒範圍,因為沒有超過法定限額,不會採取措施但會持續關切,從日常監理過程中,對其不動產餘額 站保證餘額採取管制。
銀行局表示,若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比率超過30%,又沒有限期改善,要回歸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6條,將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也表示,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也同時發布解釋令,要求票券金融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定商業本票保證之業務規範及作業手冊,應比照納入「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保證條件、額度限制及其他控管措施。
有關不動產業之範圍,應依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不動產業歸類及控管標準辦理外,並應包括對非不動產業之保證,其資金係提供集團從事不動產業之關係企業使用者。
針對這點,銀行局官員補充,未來票券公司要將關係企業納入貸後監控的對象,因為金檢過程曾發現A投資公司申請票券公司保證、授信,這類情況發生是屬於票券金融公司風險控管的一環,若申請公司的資金用途若與申貸用途不符,公司都要採取相關措施且須持續檢查資金流向。
「票券金融公司須將央行控管措施納進內稽內控。」銀行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之政策目標,金管會除於110年4月召開研商「防範票券商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會議,請票券金融公司持續自律性遵循中央銀行發布之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外,本次發布相關法令將有助於強化票券金融公司信用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授信風險集中度之控管。
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各票券金融公司對前揭規定之執行情形,以達到穩定金融及健全房市之效果。若沒有徹底落實,將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4條處以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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