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雇主未給薪資單可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罰鍰。(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18)日指出,按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如雇主違法未給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該規定自105年修正施行以來,仍有部分民眾表示,「老闆沒有給薪資單」、「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薪資單要申請核可才給」,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因此特別再度說明。
黃維琛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金額以及實際發給金額。
提供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的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因此,事業單位如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根據統計,去年雇主因為薪資單違法件數多達297件。
最後,黃維琛提醒,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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