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上市櫃公司股民登報,要求金管會釐清此案的適法性問題。
圖、文/金寶股東提供
金寶近日被媒體報導,出售其持有群創股票導致公司虧損6.4億之爭議,由於其金額超過三億,依法應經董事會通過,但金寶、股東雙方各據一詞,由於此案涉及證交法取處辦法,會影響市場交易,因此,今日有上市櫃公司股民登報,要求金管會釐清此案的適法性問題。
金寶出售其持有群創股票,金額超過三億,未經董事會決議,且在董事會前一天全數出脫,導致金寶公司虧損6.4億,相當於當年度兩個營業利潤,引發股東不滿,由於此案影響市場交易機制甚大,事發迄今金寶公司與股東對於適法性雙方意見不同,且此爭議已有立法委員表示金管會應盡快釋疑,就等主管機關金管會認定此案適法性。
針對群創股票案,金寶回應為,內部簽呈時,群創60日均價為14.75元,30日均價為15.57元,因此建議以不低於15.95元全數出售,總交易價格達2.68億元;因總額未超過3億元,依據金寶取處辦法,不用事先經董事會決議,因此並無「2021年3月23日出售案簽核當日交易金額超過3億元,竟然未經董事會通過」的情事。孰料處分過程群創股價走揚,金寶持有的群創股票一直到去年5月13日全數出售完畢,出售總價金達到3.49億元,意外超過3億元門檻。
而依據證交法的取處辦法第四條交易金額應依據事實發生日,即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並非簽呈製作日。且依據金寶內規第12條處分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據交易市場當日之價格。也就是說依據當日市場價格金寶出售群創股票已超過三億,非金寶所認定之2.68億,因此依法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並非事後報告董事會。
由於金寶處分群創股票案的適法性問題會影響上市櫃公司取處資產法令上遵循,影響交易市場甚巨,因此急待金管會相關機關對此案適法性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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