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這4天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勞雇雙方就要協商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出勤工資要加倍發給。
▲春節連假出勤工資。(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若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實施,將1/7休息日與1/20工作日對調,2/4休息日再與1/27工作日對調。至於1/21除夕與1/22大年初一,由於碰到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25及1/26。
勞工若同意在春節連假加班,以月薪36000元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1/20、1/21、1/27及1/28)
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加班費,為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也就是除了月薪外,這天出勤可多領1900元。
二、國定假日(1/23至1/26)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為150元×8小時=1200元。也就是除了原本月薪外,這天出勤雇主應額外再加給1200元。
要注意的是,這天只要勞工有出勤,就算只有出勤1小時,雇主還是要發給1天的工資;出勤超過8小時,除了原本加倍的工資之外,仍要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三、例假(1/22及1/29)
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提醒,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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