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現在越來越多人傾向自己帶小孩,請育嬰假越來越普及,但有民眾請一整年的育嬰假,就沒有年假了,有不少媽媽覺得不合理。勞委會特別澄清,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雖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工復職後工作年資必需銜接併計,並無歸零或重新計算的問題。
勞委會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得在每一個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請假期間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員工,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勞委會重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及第21條規定,雇主除法定情形外,不能拒絕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者復申請職,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雇主也不得以已僱用替代人力為由,而解僱原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