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7/2218:58:20
發言人 袁玉麒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262593
主旨 : 代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與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事宜,宏都阿里山董事會決議提起上訴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7/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98年8月8日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致與林務局因履約產生爭議,
雙方因此進入訴訟程序。
4.處理過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6月27日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附表2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嘉義市檜段一小段01816-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忠孝路306號)
全部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將前項建物騰空,連同附表2所示之土地一併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其設於嘉義市忠孝路306 號之公司登記地址辦理遷出。
本判決第一項後段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騰空部分及第四項部分於原告分別
以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萬元、玖仟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萬元、貳億捌仟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北門飯店因受林務局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尚未營運。
(2)對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影響, 目前依宏都阿里山公司自行評估之減損損失金額約為
新台幣305,000,000元,對宏都公司之財務報表,其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之影響
金額約為新台幣222,000,000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為維護股東權益,宏都阿里山公司於102年7月22日董事會決議
就上述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不利於宏都阿里山公司之部分,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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