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豪宅認定標準下修至6000萬元。(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2/16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其中台北市從7000萬元下降至6000萬元,以出售金額6000萬房子,試算前後一年「出售房屋所得」差距很大,要繳更多稅了。
舉例來說,某A在去(112)年出售104年底以前取得房子,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各為200萬、800萬,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算法為「6000萬X[200萬/(200萬+800萬)]X17%=204萬」,售屋所得204萬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但如果在此次修正前,總交易金額6000萬,因出售金額在未調降前門檻7000萬以內,售屋所得就用房屋評定現值200萬X45%=90萬,售屋所得只要90萬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此次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中調降高價房屋門檻1000~2000萬元,適用範圍擴大,除台北市外、新北市由6000萬降至4000萬元,其餘4都及新竹縣市由4000萬降至3000萬元,其他縣市則由4000萬降至2000萬元。
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房屋,才有上開豪宅標準的適用;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按差別稅率課稅。
另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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