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計算超重是運具也要計算在內,因此光篩檢貨櫃是否超重無法解決問題。(圖/港務公司提供)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進口櫃超重問題困擾了相關業者數十年,在高速公路局設置動態地磅系統,且規定逃磅罰9萬元後,讓問題變得更複雜,航港局雖然表示將透過警示系統篩檢超重櫃並強制拆櫃分裝,但因計算超重是運具(曳引車頭+半拖車)+貨櫃(貨櫃本身重量+貨物)的重量,而運具部分不同車款會有不同重量,光篩檢貨櫃加貨物的重量,還是有可能違規超重。
另在高速公路局透過動態系統通知,貨櫃車駕駛要在24秒之內確認自己的車是否需要過磅,有嚴重行車安全疑慮,何況駕駛人經常換開不同車,不見得能記得車號,汽車貨櫃運輸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李昭功今(5)日表示,該會已向交通部長陳世凱提出陳情書,希望該部旗下航港局、公路局與高速公路局能夠共同負起責任,並配合世界潮流修訂法規,確實解決相關問題。
公會在發給會員的說明中指出,航港局承諾進口櫃的部分,一定會提供貨櫃重量資料,而出口的部分拖車業一定要從貨主端取得貨櫃重量,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維護行車安全的大原則下,自主管理,超重的話,就要拒載,不可勉強。
另20呎貨櫃用40呎半拖車來承載事,雖104年2月10日公路總局曾有同意在案,但當時的公文,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好像只有考量進口20呎超重貨櫃的運送,CY櫃(整櫃貨)並沒有在被許可的範圍之內,交通部路政司應公會要求有答應考慮要修改。
而貨櫃要「置放於拖車固定聯結及配重平穩妥適原則下,…得裝載於40呎貨櫃半拖車行駛」乙節,因公文上沒有很明確的指示,以致貨主,常以裝卸貨方便為由,要求放在後擔,站在行車安全的考量實有疑慮,因而造成我運輸業者極大的困擾,希望能修正並加以明確指示,路政司原則上同意修正。
至於貨櫃之最大承載重量,因世界潮流之進化,20呎己至30.48公噸、40呎32.5公噸、45呎甚至高達36公噸,建議交通部應適當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附件11的部分細節。
另有報導指出,高公局為了協助台灣出口業度過景氣寒冬,動態地磅篩選機制,執行的標準以車頭噸數為基值,並且給予20%的浮動空間;但公會指出,20%只是高公局在國道上動態地磅的篩檢系統標準放寬而已,限重還是維持在原來的規定,很多業者被誤導,以為高公局已經放寬規定,會造成貨主跟運輸業者間的麻煩跟糾紛。
公會表示,貨櫃拖車業者非常注重行車安全,並且絕對支持政府政策,但對超重問題,雖多年來會一再陳情,尚有部份未能釐清的因素存在,尚待解決,公會訴求「源頭管制」和「轉歸責機制」,絕對不是為了要逃避過磅。
公會綜合業界關心的重點是:
(1)20呎、40呎貨櫃的限重是多少?
(2)貨已裝在船上,船還在海上,進口後怎麼處理?
(3)CY超重櫃,是否可申請超重臨時通行証?
(4)20呎櫃限重,對整體產業造成的影響,對進口會提升國內物價,對出口,會削弱台灣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5)ISO TANK因承運液體物,受自由液面之影響,如果低於80%,其運送危險性高。
主要是有些實務問題需要釐清,例如CY櫃從工廠到碼頭、集散站,同意比照進口櫃,20呎可以用有申請臨時超重通行証之40呎半拖車置放於中後擔承運。但對於20呎貨櫃因結構體的承運重量,隨世界的潮流,已演進到30.48公噸,要求修法一事,交通部認為貨櫃之承載重量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是兩回事,為此要求修改法規是不可行的,運輸業者要自行考慮去發展適當運具,來符合陸運法規,才是正途。對交通部的堅持,公會不予置評,但以目前貨櫃運輸業之現況,在短期間要去就範,確實有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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