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好樂迪之前就曾因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受處分,而今又爆出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家公司同類別或品項的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卻仍未提出申報結合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公平會昨(23)日決議,錢櫃與好樂迪經常共同經營,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家公司同類別或品項的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甚至是資源共享,已經達到「經常共同經營」之結合申報門檻,卻並未提出申報結合,因此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在101年~102年間,於2家公司承租總公司辦公處所等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2家公司就經營視聽歌唱服務所涉營業、企劃、管理等核心業務已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
而其2家公司管理處採購部員工座位均位於好樂迪公司,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家公司同一類別或品項的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且各部門業務及人員也整合為統一管理關係,加上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直接指示、連繫彼此門市業務等,已經資源共享,核屬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
公平會強調,其2家公司已經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2公司也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說,由於2公司之前就曾因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受有處分,今又再犯復,因此除命2公司應於3個月改正行為,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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