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服務費最高上限為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
記者林信男/台北報導
內政部5日表示,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仲介服務費最高上限為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在6%範圍內,買賣雙方可與房仲商議服務費的收取金額。
內政部指出,為維護交易當事人權益,導正房仲業者不當收取服務費的行徑,已於2000年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內政部說明,依照現行規定,房仲業者向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不可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
內政部解釋,在6%的仲介服務費範圍內,買賣雙方可視情況,與房仲商議實際收取金額。
內政部強調,6%並不是固定收費比率,有部分房仲業者採取「向賣方收4%、向買方收1%到2%服務費」的做法,其實是對自由商議服務報酬立法精神的曲解。
內政部認為,房仲業者或經紀人不該有聯合壟斷、欺罔等行為,應向消費者清楚說明服務費收費標準。
據了解,市場上確實有在簽約前,先與房仲業者磋商服務費收取比例,再行委託的作法。
台灣房屋智庫執行長劉怡蓉說,房仲業者多會將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公布在營業處明顯可見的地方,並依內政部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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