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21)日發布解釋令,若國定假日遇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21)日發布解釋令,凡《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在紀念日及節日遇到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定於該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有19日。
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但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之研議。
經勞動部於103年4月11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因此修正相關釋令。
勞動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未來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可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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