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尋職,14天失業給付等待期無須重新計算。(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孟璇/台北報導
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意願,勞動部保險司司長石發基表示,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如果又做不久(14天內)而離職,14天的失業給付等待期無須重新計算。
為了鼓勵失業勞工尋職,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如果在工作14日內短暫就業自行離職,再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者,其給付等待期間無須重新計算。
對此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進一步說明,若一名勞工在8月3日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可以在14天後的8月17日(申請第15日)拿到失業給付,但依過去規定,如果勞工在12日重新就業,因無法適應工作而在21日離職,失業給付等待期需要重新計算,也就是還要再等14天才能拿到失業給付。
石發基表示,按此模式,勞工若無法找適合的工作,14天的失業給付等待期就要一直重新計算,恐怕會減損失業勞工在這期間找工作的意願,因此主管機關自94年起便放寬失業給付等待期之認定,並在今年6月發布函釋。
不過有鑑於還是有勞工不清楚,因此今天再做進一步的解釋,以上述案例來看,勞工可以不因短暫就業而重新計算等待期,21日離職後,因失業等待期已超過14天(自3日起計算),可以直接拿到失業給付,石發基說,如此一來,短暫就職也不用重新計算失業給付等待期,可以鼓勵勞工在14天的等待過程中積極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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