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7/1317:59:44
發言人 翁志先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3101
主旨 : 有關侵害專利權爭議案本公司獲得勝訴之判決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101/07/1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07/13
2.公司名稱: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7月6日接獲侵害專利權之訴
原告: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張本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301482號專利
原告主張本公司需給付其新台幣6600萬元及本起訴狀送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法院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6.因應措施:本公司獲得勝訴之判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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