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1111
隨著「一例一休」通過修法,「特別休假」從今年元旦起有許多變動,重點包括新增到職半年擁有3天假、其餘各年資皆有增加天數、由勞工自主排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假須折算薪資、不再有展延情況等等。人力資源專家、1111人力銀行一例一休直播講師黃竑鈞分析,最大受益族群,就是3年以上、5年未滿的勞工,新制上路後增加4天特休。
特休 不論是不想放還是沒法放 都需折現
黃竑鈞表示,全時就業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相同,只是部分工時勞工要依比例發給特休,以部分工時勞工一年的出勤時數為分子、全時勞工上班的時數當作分母。例如部分工時勞工固定每週工作20小時,除以全時員工40小時,算出比例為1/2,也就是0.5。若這位勞工已到職6個月有3天休,即0.5*3天特休*8小時(一天工作時數)=12小時,也就是1.5天。不滿1天的部分,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全時、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相同
勞動部25日公告,包括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委會的15則特別休假函釋,已由勞動部於106年1月1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60130075號令廢止,並自106年1月18日生效。
廢止的15則函釋如下:
1〉75年5月29日台(75)內勞字第410302號函
原函釋要旨:特休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2〉76年4月21日台(76)內勞字第488485號函
原函釋要旨:若勞資雙方特休排定無法協商時,雇主得依需要排定半數特休天數,其餘半數由勞工自行排定。
3〉76年8月31日台76勞動字第0177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因普通商並擬請特休時,雇主宜視實際情形同意。
4〉79年4月13日台79勞動二字第07900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特休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時,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不發給工資,可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
5〉79年8月7日台79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休,若非雇主導致、不是雇主的責任時,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日數的工資。
6〉79年9月15日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書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休,若是因雇主需要導致勞工無法休完特休時,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若非雇主導致、不是雇主的責任時,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日數的工資。
7〉79年12月27日台79勞動二字第21776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動契約終止時,若是因雇主需要導致勞工無法休完特休時,雇主因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
8〉80年2月21日台80勞動二字第03420號函
原函釋要旨: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排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而排定特休日的工時數,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
9〉82年5月17日台82勞動二字第24552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原本排定特休,因停職未能休假,復職後,若在年度終結前可另外排休;若在年度終結後未能排休,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0〉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特休未休完,若是雇主導致時,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若非雇主導致時,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日數的工資。
11〉85年7月29日台85勞動二字第126956號函
原函釋要旨:特別休假目的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若是事業單位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畢一定比例的特休,若未休畢視同放棄的規定,且給予勞工充分的自主休假權,則該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12〉85年10月9日台85勞動二字第137690號函
原函釋要旨:事業單位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畢一定日數以上的特休,若因業務需要,必須按時出勤致無法休假者,核發應休未休日數的工資,均屬合法。
13〉86年6月13日台86勞動二字第024566號函
原函釋要旨:銀行實施金融檢查時,指定員工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數日,以便檢查其業務,若要以此作為勞工的特休日與勞基法特休目的不同,但若經與員工協商同意,則尚無不可。
14〉87年9月23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1683號書函
原函釋要旨: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15〉89年9月14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函
原函釋要旨: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的特別休假,是勞工拋棄特休權利,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日數的工資。若勞工自請離職,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的特休,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無拋棄權利,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以申請離職的員工,不可將特休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的特休,則應發給未休完特休日數的工資。
另外,1111人力銀行提供「2017曆年制轉換週年制特休試算(HR版)」、「2017曆年制轉換週年制特休試算(個人版)」,歡迎大家加以利用。有關15則函釋原函文檔可至 1111職涯論壇-人資專區該篇專文 查詢。(https://goo.gl/BQgz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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