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成為史上第3位未起訴就遭金管會解職的金控董事長。(圖/記者許雅綿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今日(19日)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遭金管會解除董事長職務,但據金管會資料,何壽川並不是第一位未起訴就被解職的金控負責人,前例還包括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同樣都是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
金管會表示,何壽川這次解職,金管會是依據金控法第54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視情節的輕重,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歷年來用該法條遭解職的,還有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是在2009年因開發金控併金鼎證券一案缺失,但與何壽川不同的是,辜仲瑩當時已經遭檢方起訴,何壽川被解職時只是被裁定收押。
此外,未起訴就遭金管會解職的,還有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跟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兩人適用的法規不同。林華德94年捲入「博達案」,當時檢方還未起訴,金管會當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當中第3條第13項明訂「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解除林華德董事長職務。
蔡友才則是去年因為兆豐金遭美國重罰57億台幣,被金管會認定決策不當,依照銀行法第61條「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在檢方還未起訴前就解除蔡友才董事長職務,而蔡友才也在去年12月被起訴。
金管會表示,上述的案例,不管是依據哪一個法規,被金管會解職,都是5年內不得任職金融業重要職務。而2004年中國信託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涉入內線交易紅火案,當時辜仲諒主動請辭,因此金管會之後沒有再發布解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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