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立委黃國昌於今(10日)在臉書表示,永豐三寶超貸案中,永豐銀與台銀共同主辦聯貸案,質疑此聯貸案的台銀主辦人簡黎芬,其丈夫游國治正好為永豐金法人及永豐銀董事,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放貸?對此台銀回覆,游國治雖為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但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強調台銀並沒有違反銀行法。
黃國昌在臉書發文質疑,永豐三寶超貸案時,台銀曾跟永豐銀在2013年共同主辦對三寶建設的紙上公司Star City聯貸案,台銀承辦該聯貸案的經理簡黎芬,剛好就是永豐金前總經理游國治的妻子,認為這已經是違反利益關係衝突的放貸案,「台灣銀行徵信大概是閉著眼睛在作的!」呼籲金管會追究起台銀責任。
台銀發出聲明表示,行員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是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10%以上)之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然而台銀指出,在辦理永豐三寶超貸案的徵信作業時,有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發現游國治雖為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又是時任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但他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台銀並沒有違反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則回應,今年上半年已經啟動對台銀的一般金檢,若金檢過程中有問題銀行局一定處理,但她也強調,該次金檢並非只針對三寶超貸案,在對銀行金檢時都會把相關資訊列為檢查範圍,若查出有問題金管會就會處理,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以下為台銀聲明全文:
一、本聯貸案係以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公司為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100%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臺銀統籌主辦本案。
二、行員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係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10%以上)之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三、臺銀於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游國治先生雖為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惟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本案對臺銀非屬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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