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9/0514:29:49
發言人 陳科宏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696-7269#2300
主旨 : 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101/09/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09/05
2.公司名稱: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應主管機關要求於本辦法中明確規範「子公司」之定義及修訂部份文字
敘述。
6.因應措施:提報下次董事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正式員工,享有認購資格。
本公司子公司員工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
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
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
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正式員工(含直接或間接持
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或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
(二)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
喪失認購資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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