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示意圖。(圖 / 記者張一中攝)
文/台灣銀行家
我國的《所得稅法》於在今年1月18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同年度2月7日經總統公布後正式生效,此次的所得稅修改之影響層面堪稱是過去20年最大的稅務改革,本文擬就此次稅改的修改,以及相關影響進行完整分析。
廢除兩稅合一主要相關條文
從兩稅合一來看,主要相關條文(《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66條之8)皆全部廢除,在201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過去累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全部遭註銷無法抵綜所稅。雖然財政部在新法關於股利部分有採取兩種優惠課稅方式讓個人選擇作為「彌補」,但全台灣的營利事業過去所累積的具資產性質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全部遭註銷,此似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兩稅合一條文留下一個尾巴──即《所得稅法》第66之9條,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會被課徵5%的營所稅,且不可以抵個人綜所稅,但假如分配則可能造成大股東個人綜所稅稅賦劇增至40%,此條文未來對於企業主將會造成困擾。
針對《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被廢除觀察得知,此條文原為防杜股權虛偽移轉安排的反避稅條款,財政部並針對此條文發布了許多防止用投資公司來進行租稅規避的解釋函令,過去財政部對於此種租稅規避的態度都會是補稅加罰到納稅人回復原狀為止,但這次稅改不幸地意外把這條文廢掉,此條文相關解釋函令會不會失去原所依附的母法條文而無效?這部分要依靠財政部依職權來做解釋函令的修改來進行租稅漏洞之彌補。(此次稅改有增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第2項,此條文和原來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極為類似)。以下列出相關法令規定讓各位來參考之。
一、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二、財政部97/04/30台財稅字第09700196750號函有規範《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
三、財政部98/07/07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規範《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
四、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第2項:「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15條第4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五、外資股東在舊法下所獲配之抵繳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此次配合兩稅合一廢除而全數廢除此條文(《所得稅法》第73條之2)
六、兩稅合一在台灣的施行期間為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20年。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方面,稅率由17%調升至20%,另外,針對課稅所得額未超過新台幣500,000之「微利」營利事業,營所稅稅率之調升採分年調整,2018年稅率為18%、2019年稅率為19%,2020年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上次的營所稅稅率是在2010年1月1日由25%的稅率降至17%(當時有先立法降稅率至20%,但後來旋即降至17%,故20%的營所稅稅率在實務上從未施行過)。
獨資合夥組織在2015年之後就其盈餘繳納半數營所稅,此次修正為免繳營所稅,未來獨資合夥業主僅須就全部該事業的課稅所得直接歸課綜合所得稅。
非營利團體的所得稅相關修改
另一方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舊法時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財政部有鑑於此種非營利團體在過去多年來被財團操作成免納稅的控股金庫,故此次稅改一起進行改革。在《所得稅法》母法部分,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再享受完全免稅的待遇。另財政部於2018年1月預告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預計於今年度會實施,新的法令規定非營利團體應併計股利收入,依行政院訂定之新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相關行政規則預計修改如下列。
一、非營利團體未來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違反者,其結餘全額課徵營所稅。
二、非營利團體用於創設目的之支出要超過收入的一定比率,其結餘才可免營所稅:
‧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50,000,000者,不低於收入60%。(和原規定相同)
‧收入總額新台幣50,000,000以上未達新台幣100,000,000者,不低於70%。(趨嚴)
‧收入總額新台幣100,000,000以上者,不低於80%。(趨嚴)
調整綜所稅最高稅率
而最受各方關切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經過此次之後,我國綜所稅最高稅率低於OECD國家之平均最高稅率(42.47%),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為了要降低內外資稅率差距,把外資的扣繳稅率由20%調升21%,但此稅率仍和國內納稅者的最高稅率40%差距過大,筆者認為內外資稅率差異仍過大。另外,外資扣繳稅率的調升並未在所得稅法母法修正中進行,而是財政部於2017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利用行政規則之修正來做稅率的規定明顯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問題(稅率之調整為法律保留的範圍)。
各項扣除額均有增加:
‧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0,000提高至120,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提高至20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000提高200,000。
‧幼兒學前扣除額由新台幣25,000提高至120,000。
依據財政部在修法通過當天之新聞稿,此項扣除額之調整,納稅人受益戶數將達5,420,000戶。另外要注意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依該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參酌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公告此基本生活免稅額為新台幣166,000,此為額外「基本生活費」免稅額。
綜合上述,可發現其所涉及的層面及影響非常的深且廣,筆者就過去執業會計師多年的經驗來切入解析,希望給各位讀者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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