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遺留的愛,繼承者們繼承遺產的多寡,可以自行協議,且也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的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
因此繼承人、繼承者們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君於去年間過世,遺有土地1,500萬元、股票800萬元及銀行存款300萬元等財產,合計2,600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計4人。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也就是每人應該為650萬元。但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200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萬元的遺產,配偶取得的遺產雖較其應有繼分減少450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佳里稽徵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及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