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26)日公布解釋令,考量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已經無法取得債務人的聯繫,所獲得的金額無法償還本金時,可以不用視為利息,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一般民眾在有債務的關係的時候,都是會先償還利息,然後再償還本金,但是債權人收取利息時就要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過,實務上法院的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已經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權人而言,所獲得的補償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本金債權,若還是以民法的先沖抵利息債權課稅,對於債權人來說,確實是不太公平。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使債權人借給債務人100元,本金不用收所得稅,利息收10元要課所得稅,整體債權是110元,假使債務人跑掉,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得分配款只有90元,還先認定為充抵利息收入課徵所得稅的話,對於債權人來說,確實會損及權益。
因此財政部放寬解釋有下列情形,可以免課徵所得稅:一,雙方已經更改約定,所償還的金額先清償本金,債權人向稽徵機關提出已與債務人約定或向法院聲明之證明者,依約定或聲明內容認定。
二是,債權人可以透過寄送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並通知其清償順序更為本金優先,或者放棄利息請求權;三,若債務人已經死亡,債權人除了該次獲分配款項之外,已經沒有其他受償的可能。
財政部表示,解釋令預計7月1日生效,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者,可以檢附相關規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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