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109)年1月11日進行投票,目前不少擬參選人也開始爭取營利事業捐款支持。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除須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也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才可以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是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此外,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累積虧損的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今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列報費用,並妥為保留依監察院所定格式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為入帳及申報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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