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預期近日對外預告,並徵求各方意見。(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9)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持股超過10%的申報規定從原先刊登報紙公告,改為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對投資人來說,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這個統一窗口可以更容易看到訊息。
金管會配合今年4月修正通過的證交法,將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預期近日對外預告,並徵求各方意見,這項草案將預告60天,預計最快第4季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按照證交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有變動時也要申報,並規範取得股份的範圍及共同取得的定義。
張振山指出,這次修正後最大的不同在於,若持股超過10%者,過去規定是要在報紙公告,如今為提升資訊公開,以及達到節能減碳,新規定改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透過該統一窗口,讓投資人更輕易看到訊息。
草案一旦通過後,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將應行申報事項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取得人若不是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取得人於期限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代為公告。
張振山表示,若有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情節輕者處以1萬至3萬元違約金,而情節重大者,像是一年內違規2次以上等,將可罰5萬至100萬元。至於若非公開發行公司,不提供資料給公開發行公司,將違法證交法第178條規定,則可處以24萬至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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