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欠稅者注意!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如果因為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所得稅及罰鍰,其中罰鍰的部分可以不用加徵利息,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修正稅捐稽徵法時,也會將相關原則明確入法,對於有財務困難的欠稅者來說,算是一項福音。
財政部發布「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繳清營所稅與綜所稅,申請分期繳納欠稅與罰鍰,罰鍰的部分可以不用計息。
舉例來說,假設納稅義務人欠稅100萬元,並且遭處罰鍰50萬元,因為客觀事實認定,像是納稅義務人失業、或者公司的營收所得淨額連續減少至少一定程度,而無法一次付清,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並核准通過,過去不論本稅或者罰鍰,也就是150萬元都要計算利息;但是未來只要100萬元要計算利息、50萬元就不用計息。
官員表示,過去納稅義務人欠稅如果遭到強制執行,到了行政執行署也可以申請分期,且罰鍰的分期可以不計息;所以放寬解釋對於裁罰可以趨於一致,目前計算利息是以台銀的存款利息作為基準,利率也不會太高。
官員說,解釋令即日起生效之後,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都適用新的規定,官員解釋,這有兩種情況,就是如果新申請分期案件且符合條件,就可以不計息;另一種就是正在繳納中的案件,原本已經收息的無法退還,但是下一期就可以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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