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宣佈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響應綠能政策,金管會今(20)日宣佈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新增銷售對象並擴增發債額度近600億。
金管會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一,將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的郵政機構併納入本辦法之銷售對象。
第二,配合「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新增第19條之4,明定於計算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時,得將依法令規定提列的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一定比率計入,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定義,並增訂第5項,已發行流通在外的餘額不可超過其淨值的8倍。
據金管會銀行局日前統計,目前國內共有 26 家外國銀行、3 家陸銀,到 2019 年底為止,整體外銀淨值為 1186 億元、備抵呆帳為 148 億元,陸銀淨值則為 197 億元、備抵呆帳為 14 億元,未來新規定上路後,預估可增加 3240 億元的放款量能,其中外銀 2960 億元、陸銀 280 億元。
金管會指出,被追問這次修改,可幫外銀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增加多少?金管會以109年7月底,備抵呆帳144億來算,按新規定計算,發債額度就是將144億乘上50%,再乘上8倍,差不多576億。
金管會也補充,到9月底,已發行178億,有4家外銀在臺分行新臺幣金融債券。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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