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餘針對永豐金前董座涉掏空案發表聲明。(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20)日以違反金控法、證交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永豐餘晚間也發布聲明表示,此案是獲利豐碩的投資案,絕非弊案。
永豐餘聲明中指出,今日台北地方法院對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數名同仁涉及子公司永豐餘全球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審判決部分涉案同仁有罪,公司堅信同仁清白,至表不解與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商上訴二審事宜。
永豐餘說,該投資案為何壽川基於使永豐餘集團獲利的目的,把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予永豐餘投控,經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同仁評估後認為值得投資,惟因必須經由原始的合資股東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老股,才會採取以投資股權為主要目的,並輔以取得長期租賃權作為保障的方式進行投資。
整起投資案中,邱秀瑩及相關涉案同仁,在己身權責範圍內,為公司利益所做的決策與建議,投入美金850萬後,替永豐餘投控賺取美金389萬元之利益,為公司及股東創造獲利,做了有利於公司的商業判斷與決策,是成功而獲利豐碩的投資案,絕非弊案。
永豐餘強調,公司涉訟的相關人員於本案的行為皆以從考量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出發,都是本於勤勤懇懇的理念做事,秉持認真、守法、遵法的原則而為,絕無任何犯罪之故意,相關同仁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商上訴事宜,公司亦將協助同仁爭取其自身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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