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年假下月登場,依據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年假下月登場,勞動部表示,依據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事先約定調移班表,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互換,雇主可在春節國定假日上不發加班費,提醒勞工注意勞資雙方事前約定國定假日的上班情況。
勞動部表示,今年農曆春節七天假期,既有國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加上小年夜提早放假一天,之後在年後的2月20日周六補班,情況較為複雜,即使是一般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的常態班表,也有許多眉角。
▲勞資雙方協調農曆春節排班有眉角。(圖/資料照)
勞動部舉例,年假期間如果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周六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的企業,2月13日及14日(初二、初三)剛好遇到休息日與例假,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應該擇日補假。
至於採排班制勞工,勞動部表示,雇主也可徵得勞工同意,將除夕到大年初三的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但挪移當天就算國定假日,若雇主又要求出勤,須根據國定假日加班標準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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