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總經理林超驊4點聲明,強調兆豐發佈公告指新光一號基金法律顧問邱淑卿未被告知出席受益人會議是「混淆視聽」。(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爭議愈演愈烈,針對兆豐公告指新光一號基金法律顧問邱淑卿未被告知出席受益人會議,也未收到開會通知,且事先有告知信託監察人林超驊當日有要事無法出席,因此並無所謂拒絕出席,基金也因此無終止其法律顧問契約的必要一事,新光一號原任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總經理林超驊今(13)日給出4點說明,強調是「混淆視聽」。
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總經理林超驊指出,上周五兆豐在重大訊息中公告指環宇法律事務所邱淑卿律師去函,說明她「股務代理機構未事先告知本律師有關本次受益人會議召開的時程,也未曾詢問當日是否可出席,即逕行排定會議日期」,而且她一直到受益人大會召開前都未收到開會通知,再加上她有向信託監察人請假,所以並沒有「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因此雙方的律師委任契約依舊存在。
晶華管護:「出席受益人會議」是被委任的律師之職責
但第一,邱淑卿是基金的律師,當信託監察人決定召集受益人會議後,即委由邱淑卿律師備置受益人會議的相關會議文件,相關往來郵件也都有副本送兆豐銀行知會兆豐,因此邱淑卿律師對於開會之時間及地點均已知悉,何來未事前告知一事?第二,林超驊親自詢問邱淑卿是否會出席受益人大會,邱明確表示,因為有邀請媒體旁聽受益人大會,所以她不願意參加。
第三,邱淑卿辯駁說法律未明訂律師非出席不可,林超驊直言,法律確實未規定,但這種辯詞如同笑話,是對本身職業與工作的不尊重,因為邱淑卿既然身為基金的律師,受益人大會當然應該出席,既是工作更是對受益人負責任的表現;而且依照業界慣例,萬一當天負責律師真有要事不能出席,也會派其他律師出席協助。
第四,林超驊強調,他從來沒有收到邱淑卿以任何形式告知「當日有要事無法出席受益人大會」,更訝異邱淑卿明明知道開會的細節,也被他詢問過是否參加,卻以沒有收到「寄發的開會通知」為理由強辯,從來沒有一次受益人會議,基金必須要寄發正式的開會通知給基金自己的律師,因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是被委任的律師應該要做的工作,怎麼會期待基金要寄發正式的邀請函呢?
林超驊表示,以上事實顯示邱淑卿與兆豐都在說謊,對經過受益人大會多數決通過的決議,擔任受託機構的兆豐以及該為受益人權益著想的律師,竟然都以謊言及錯誤解讀法律來拒絕執行,信託監察人已發函要求兆豐「應本於受託機構之職責,忠實履行受益人之多數決定,茲請立即終止本基金與邱淑卿律師之委任關係」,此外,兆豐身為受託機構,竟然也罔顧善良管理人義務責任,無故不出席受益人大會,對兆豐的失職在先、耍賴拒絕執行大會決議在後,信託監察人也予以強烈譴責。
兆豐銀:律師並沒有收到開會通知
新光1號上周四下午召開長達近四個半小時的受益人大會,會中通過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新昕國際,並以最高票選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為新的不動產管理機構,隨後,兆豐銀代本基金法律顧問邱淑卿律師公告,做出三點澄清,如下:
第一、法律並未明文要求基金法律顧問應出席受益人會議,是本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不構成任何違法事由,應無疑義。
第二、股務代理機構未事先告知本律師有關本次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時程,也未曾詢問當日是否可出席,即逕行排定會議日期,並於事後始告知本律師有關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時程及相關議題,本律師當日已有其他要事無法出席,並已就無法出席乙事,事先知會信託監察人指派之代表人林超驊先生及 貴公司,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
三、承上,擔任主席之信託監察人如於知悉後,仍擬委請本律師出席,亦應將開會通知送達,惟本律師迄至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日,均未收受本次出席會議之開會通知,本律師又何來「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受益人提案誆指本律師罔顧受任人職責云云,本律師對於信託監察人本次召開會議未寄發開會通知,更未於受益人提案時,為本律師澄清,本律師甚感遺憾。
四、綜上,本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未違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約,本律師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委任本律師擔任基金法律顧問之提案前題顯然與事實不符,為捍衛本律師之聲譽,特以此函澄清,惠請 貴公司協助將本函轉知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並公告,以維本律師名譽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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