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12/18的公投日雇主應給勞工一天休假。(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面對即將到來的12月18日公投日,勞動部今(30)日特別提醒,根據「勞基法」第37條所規定的,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投票當天為放假日,工資照給,雇主若違法將被處以2-100萬罰鍰。
勞動部指出,根據規定,投票日當天雇主須讓勞工放假一天,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加上,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在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最後,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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