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6/2716:33:32
發言人 袁玉麒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262593
主旨 : 代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與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事宜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6/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2/06/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國98年8月8日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致與林務局因履約產生爭議,
雙方因此進入訴訟程序。
4.處理過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附表2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嘉義市檜段一小段01816-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忠孝路306號)
全部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將前項建物騰空,連同附表2所示之土地一併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其設於嘉義市忠孝路306 號之公司登記地址辦理遷出。
本判決第一項後段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騰空部分及第四項部分於原告分別
以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萬元、玖仟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萬元、貳億捌仟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北門飯店因受林務局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尚未營運。
(2)至對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影響,本公司截至102年6月27日,對宏都阿里山帳列資產
包括長期股權投資72,188仟元、預付投資款78,600仟元、資金貸與117,450仟元及其他
資金貸與衍生之利息等應收款項17,937仟元,共計286,175仟元,本公司評估其效益後,
作為評價減損之基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上訴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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