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7/0520:09:59
發言人 沈幸瑢 發言人職稱 股務 發言人電話 (02)2659-1700分機631
主旨 : 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7/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泓伾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101年金上訴字4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就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前董事長陳泓伾明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私募時,應切實查證應募人之
財力狀況,但未善盡徵信義務,並以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供原告評估,於96年6月4日
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增資1500萬普通股之私募案,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被告陳泓伾
簽立股票買賣合約書,並於96年7月19日匯款5650萬元至本公司帳戶認購本公司私募
之股份。被告陳泓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罪行勘以認定,並經刑事一審判決有罪在案,故對被告陳泓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訟。同時主張法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4.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務仍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