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
財政部10月18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並增訂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辦理交換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查估評定價值得提出異議之機制,以提升其交換意願。
國產署表示,本次交換辦法修正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僅以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為限。考量同一都市計畫內整體環境類似,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具有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之效益,並提供民眾更廣泛之區位範圍選擇。
此外,另增訂中央機關為達成特定公務或公共目的而需用他人所有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外估價,加速案件辦理時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並得對查估評定價值提出異議,提升其交換意願,協力達成中央機關推動公務或公共之目的,創造雙贏。
▲▼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圖/財政部提供)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確保國有土地提高利用價值及維護國產權益,修正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限以該開發案範圍外,且位於一定範圍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作為交換區位範圍;另增訂交換國有不動產應考量對其毗鄰國有不動產利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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