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資料照,示指當事人。(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海外開公司的老闆們成為會計師競相擔憂的對象。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23日指出,今年5月的報稅季節,相信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而言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傅文芳也表示,今年5月報稅的時候將要迎來第一次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申報,企業如何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掌握相關法令資訊並研議因應之道,將是一大關鍵課題,也提醒個人及企業,留意相關法規的最新變動及影響。
資誠指出,CFC制度下,股東直接持股達一定條件者必須在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同CFC之盈餘所得申報最低稅負。
洪連盛表示,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成立的公司,其境外公司所在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是否有(一)公司稅率低於14%;或(二)該國家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
再來,必須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比例合計有沒有大於等於50%或是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沒有主導能力,進而判斷該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國公司(CFC),一旦確認了境外公司是個人的CFC,再確認CFC有沒有符合豁免門檻,如果不符合豁免,還必須判斷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對該CFC的直接持股是否有10%以上?一旦有直接持股10%以上,個人股東就要將CFC的盈餘按照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納入112年度的海外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局長吳蓮英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首次申報CFC時,務必要深入瞭解相關規範,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避免誤報、漏報而產生潛在稅務風險。
賦稅署署長宋秀玲則指出,現行CFC辦法有三大放寬,包含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宋秀玲指出,第一項放寬是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依據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如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方可豁免適用CFC相關課稅規定。
宋秀玲表示,本次修正後,CFC當年度盈餘之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第二項放寬是提供過渡措施,提供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就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第三項放寬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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