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黃金條塊。(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黃金熱潮再起,黃金價格屢創新高,許多民眾喜歡購買黃金飾品作賀禮,既保值並具紀念性。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銀樓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民眾到銀樓買黃金,如果單純金條、金塊,沒有加工,要開免稅發票,做為憑證入帳,但如果是營業稅率為零的商品,拿到發票的消費者不能兌獎;如果是飾品加工的「工錢」要課5%營業稅,拿到的發票就有兌獎空間。
稅務人員表示,原則上,應稅發票和免稅發票應分別開立。
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7萬元為黃金售價及1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7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1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該局補充說明,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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