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台新金、新光金合併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台新金(2887)、新光金(2888)合併案,公平會於今(8)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認為,該案尚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新金擬透過吸收合併方式,與新光金結合並更名「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兩家金控公司營業額已達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故於去年9月4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公平會為審理「新新併」,除徵詢產業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及其他金融市場參與者之意見外;另因該結合涉及兩大金控公司之間的整併,公平會為求審查周延,延長該案的審議期間,以利深入進行競爭分析。
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新光金旗下從屬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代理人等多項業務具有水平重疊關係;在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方面則有上、下游垂直關係,該案兼具水平結合及垂直結合的型態。
在水平結合部分,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新光金旗下事業在銀行、人身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全權委託投資、保險代理人、資產管理及創投等業務的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結合對於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在垂直結合部分,公平會認為,保險、基金商品與其銷售通路的市場參與者眾多、競爭激烈,台新金及新光金旗下事業在各個業務都不具顯著市場力,結合後不致有市場封鎖或排除其他競爭者的疑慮。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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