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財政部100%持股的土地銀行沙鹿分行陳姓前工友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之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違法時間長達7年,爭議款超過271萬元,金管會今(24)日公告查核土銀未落實內稽內控制度,依《銀行法》規定裁罰400萬元。
金管會指出,土銀沙鹿分行前行員、一名陳姓工友自106年至113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7年4個月,挪用及短收金額共計2,712,384元。
金管會指出,土銀內稽內控有5大缺失,包括:
1、未於相關作業規範中就禁止工員以工代職之原則予以明定:陳員係擔任分行工友職務,該行「工員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工員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之情事,惟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之收付工作。
2、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之控管機制。
3、對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該行計有29個出租單位,惟對於出租行舍之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致陳員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4、案關交易未落實審核作業:該行與承租戶以租賃契約約定雙方應遵行事項,包括承租戶於收到租金發票及分行計算分攤額通知繳費之分攤表,以轉帳或現金方式轉(存)入分行開設之專戶。惟該分行每期應收取租戶分攤水電費金額,未製作分攤明細表,且未經相關人員確實簽章覆核,致收取分攤費用比例與約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5、未落實該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管理規則」(下稱「專戶管理規則」)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專戶款項:依「專戶管理規則」第5點規定,專戶印鑑應由甲、乙組有權簽章人員簽章留存,並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惟陳員有以「臨時存欠」方式領取現金,且陳員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作業流程未落實覆核作業,致未發現部分取款未經全部有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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