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6月2日)屬於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26)日表示,「端午節」(6月2日)在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端午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