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業績獎金為主的勞工,產假期間雇主仍應給薪8周,同時,可選擇前6個月平均薪資,或前1個月平均薪資取較高金額來發放。(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現行產假工資依法雇主須給薪8周,而工資計算則以當初勞動契約來計算,但勞動部為保障「業績獎金等浮動薪資較高的族群」,避免勞工領不到獎金,因此勞工可選擇分娩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或是前1個月的平均薪資取其高,來做為產假8周的給薪,今(7)日發文公布,即日生效。
也就是說,女性勞工欲請產假,公家機關等固定薪水的勞工,假設薪水為3萬元,產假8周的給薪就是6萬元,但有業績獎金、職務加給等浮動薪資的勞工,可能產前一個月工作狀態較糟,績效較差,勞動部考量此問題,將產假給薪的薪資計算時間拉長至6個月。
根據勞動部統計處調查,102年事業單位有提供「產假」的公司占96.8%,平均給予產假7.9週,其中,產假期間工資之發放,有65.6%的公司為工資給全薪,而僅給底薪的公司占22.6%,其餘發給部分工資的占4.8%,不發工資也有2.8%。
此次規定為女性勞工受雇6個月以上,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需照給,但若是未滿6個月的勞工,則為減半發給。勞動部強調,若公司並未依法給予產假,或是產假給薪計算不實,罰緩為9萬~45萬元不等。
勞基法第50條指出,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雇主須給予產假8周,還運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雇主須給予產假4周。同時,前者若工作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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