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等頻道代理商遭公平會重罰,NCC也要瞭解是否違反15項附負擔要求。(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凱擘、全球數位媒體和佳訊視聽等頻道代理商,由於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給予不同交易條件,公平交易委員會10月19日以「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為」為由,三家合計被重罰新台幣1億2600萬元。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大富併凱擘案」時,有要求申請人不得對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有差別待遇,因此NCC委員會議明天(2日)將進行此交易案附負擔執行情形報告案。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凱擘、全球數位媒體和佳訊視聽,就2016年度代理頻道授權,與2015年起開播的系統經營者的交易條件,是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15%作為最低簽約戶數,但最低簽約戶數,經調查都是這些新進或跨區有線電視業者實際訂戶數的數倍。不過,凱擘、全球和佳訊對既有經營區的原系統經營者所簽訂的頻道授權契約,卻以實際訂戶數不等的折扣作為簽約戶數,導致兩者負擔的授權費有極大差異,造成不公平競爭。
公平會10月19日決議通過,以「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為」為由,重罰凱擘、全球和佳訊各新台幣4100萬元、4000萬元和4500萬元罰鍰,合計罰鍰金額高達1億2600萬元,創下公平會有史以來對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罰鍰最重的一次。
對於公平會的重罰,NCC當天表示,由於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不足,無法對頻道代理商有所管制,因此發現這種情形後,NCC主動移送到公平會調查並做出懲處,未來將會透過新的匯流法或反媒體壟斷法,把頻道代理納入管理,接下來也會根據公平會的裁決,邀集頻道代理商和新進業者進行後續調處。
不過因為NCC當初審查通過「大富併凱擘案」時,在附負擔中有要求申請人不得對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有差別待遇,因此NCC委員會議明天(2日)將進行此交易案附負擔執行情形報告案,也代表凱擘等頻道代理商雖然已遭到公平會重罰,但是並不代表就此結束。
以下就是2010年11月17日NCC對「大富併凱擘案」提出的15項附負擔內容:
為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促進產業發展、維護國民權益及消費者利益,本件股權轉讓案申請人(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及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委員會議陳述及交換意見,並作出15項承諾如下:
(一)申請人所屬各系統經營者提出民國 100 年至 106 年有線電視數位化服務推展之具體計畫,包含: 1.數位化推展時程。2.數位化投資之財務規劃。
(二)申請人提升有線電視收視內容之具體規劃,包含:1.培植本土文創、提昇內容多樣化及帶動數位內容產業之具體規劃。2.所屬系統經營者HD自製節目之製播計畫(包含節 目財務規劃、節目製播內容等)。3.所屬系統經營者提升數位內容服務計畫(包含數量、內容、品質管理機制、規劃時程及其經費預算等)。4.所屬系統經營者滿足地方需求節目之提升計畫,並須考量城鄉差距及數位落差。
(三)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當以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為考量,應提出合理調降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
(四)為健全並強化監督申請人所屬集團之營運,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應提還款計畫及具體財務結構改善計畫並確實執行;並應每半年提供下列資訊:1.所屬系統經營者應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四大財務 報表至本會備查。2.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富媒體公司)及其母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至本會備查。
(五)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六)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應具體提出對頻道業者上、下架之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之管理機制。
(七)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杯葛頻道業者至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播放平台上、下架。
(八)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包含但不限於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有線 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同)之總體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之一。
(九)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一年內不得投資類比衞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三年內不控制既有類比衞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且未經本會許可不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
(十)未經本會同意,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不得互為指派代表兼任雙方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職務。
(十一)為健全有線電視之發展,大富媒體公司應承諾永續經營,申請人並確認「本次交易之新銀行聯貸不會加重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之負債」及「未來不會加諸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不當之負債」,以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
(十二)大富媒體公司應於內部成立專案小組,控管所計畫事項之執行進度,並每半年陳報本會。
(十三)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應於本交易完成登記日起15日內,應就一、二、六項附款事項,向本會申請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十四)大富媒體公司承諾於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之執照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大富媒體公司對於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之經營權。但因相關法規變動,且經本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五)為強化本會之監理,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於各項數位新服務上市前,均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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