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上班,工資要加倍。 (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
記者周康玉/台北報導
迎接清明連假,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需要出勤,得經勞資雙方同意,以「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並且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兒童節(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都是國定假日,按《勞基法》第37條,如果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且如果這兩個休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清明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
今年度,為使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可連假5天,不少民間企業也跟進公家機關,將3月31日之非上班日與4月6日之上班日對調。勞動部強調,企業如果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且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調整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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