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近年來對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等嚴格監管越來越重視。(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文/台灣銀行家
針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各項措施,各金融機構除逐步強化自身的規章制度、落實風險基礎法下的各項風險評估與因應措施外,亦須逐步加強在監控洗錢可能交易上的能力。
儘管主管機關已經敦促金融業各公會檢討並改進交易持續監控的方法,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也都跟隨各業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相關規範公告供業者參考。然而,各金融機構並不能以此公布的範本態樣為限,而應該依照自身的營運與業務特性建立自身所關注的洗錢態樣。這不僅是針對將要到來的APG評鑑,而更是著重長久風險文化的建立,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在考量自身的營運特性後,除對既有公布的態樣設定適合的參數、門檻外,也會進一步考量其特性而設立自身的態樣。
五大類型顯端倪
金融業常見的洗錢態樣構成,主要來自於對之前洗錢類型/案例(Ty p o l o gy)所累積的經驗,進而找出共同的可疑之處而設定情境(Scenario),而金融機構又會再依據情境中的各項考量,如特定金額、行為、期間等設定規則(Rule)。由此一步步構成金融機構所進行的持續交易監控。由主管機關或各公會公告給業者參考的疑似洗錢與資恐交易態樣,又因應產業特性而在分類上有所調整,例如在銀行業的態樣即區分為產品/服務各類、異常交易活動/行為、資恐類、跨境交易等類別;保險業中的人壽保險則以交易前的客戶異常行為,以及異常交易再區分如密集行為、短進短出、大額交易、規避申報等類別作為分類標準。
然而,為了促進共通性對金融機構常見的洗錢態樣了解,以下未以業別區分的方式,而改用洗錢的手段來做基礎分別,期望能促進跨業別對洗錢手法的認識,以便能運用在不同態樣的辨識中:
一、欲掩飾真實身分:洗錢態樣中跨業別皆具有掩飾真實身分此類的態樣,而通常會包含下列幾種方式。
1.利用人頭身分:人頭戶是掩飾真實身分最常見的手段之一,實際運用帳戶的人原則上處於未知且未受審查。
2.利用虛假背景資料:例如人或公司可能是存在的,但是職業、實際營運資料、營業處所、居住處所、連絡電話等資料可能是虛假的。
3.利用複雜結構:例如公司戶的股權複雜到難以進行有意義的審查,致實質控制人難以判斷的狀況。
二、不符合身分與財務狀況的交易:既有掩飾自身真實身分的對象,則必然有機會產生不符合身分與財務狀況的交易,比如不正常的大額、高頻率的交易、購買或交易不符合其需求的金融商品等。除了不符合自身資歷方面的考量,通常也會再考量到客戶大幅改變交易習慣所衍生客戶身分與財務狀況異動的疑慮。
三、不具合理理由的交易:而「合理」當然包含了合法在內。例如客戶具有無法瞭解交易目的的交易對象、地區與金額數量、不正常的境外與境內帳戶的資金流動與交易內容;或是客戶進行交易的原因不符合一般經濟目的與業界實務等,都可能涉及不當的資產移轉。
四、可議的交易方式:如不正常的通貨使用,像是大額通貨的提取或存入,或是用通貨購買金融商品;另外,將無記名金融商品大幅運用在金融交易的資金來源中,或是極力增加交易結構的複雜度以使交易中的匿名性增加等都是常見為了抹除或斷絕資金軌跡的動作。
五、涉及特殊的事項:比如因為發生貪瀆或金融犯罪負面新聞的人士,往往會在事跡洩漏時,欲迅速處理自身的資產而另作安排。此時倘有觀察到則應儘速採取相應行動,情節較輕較緩者或許是申報可疑交易,重者如制裁則尚需採取凍結與通報等行動。涉及此等特殊事項亦為金融機構重新檢視該等客戶全面交易的時機,以期能亡羊補牢。
金融業常見的洗錢態樣繁多,但倘能掌握洗錢三階段:處置(Pl a c e m e nt)、多層化(Layering)與整合(Integration)中犯罪份子所想達到的目的,而在客戶辨識與審查及交易持續監控中落實相關的控管,縱使洗錢手段日新月異,但相信金融機構也能在自身良好的控管下,避免成為犯罪份子洗錢的工具,並進而成為金融與社會環境穩定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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