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樓。(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行政院13日院會將討論假訊息的法制因應作為,巧的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12日)審查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案,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NCC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3條懲處,電視事業最重可罰200萬元。
根據現行的廣播電視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是對事實查證和新聞自律相關規範,並沒有納入廣播電視法中,因此NCC12日審查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案,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的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
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懲處。
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讓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懲處。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3條,若違反新聞事實查證,電視事業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以新台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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