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繼承人若選擇拋棄繼承,遺產申報義務由繼承順位依序向後決定。(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繼承人常因遺產債務多於資產而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拋棄繼承後是否可以免除向國稅局申報和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是很多拋棄繼承人常見的疑惑,律師劉韋德指出,若有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遺產申報義務由繼承順位依序向後決定,可以由烹氣繼承者主動向國稅局說明,或是由後順位繼承人在申報時向國稅局再陳明。
【案例事實】
小林的父親上個月過世了,辦完父親的喪事後,一家人開始討論有關繼承的事情。
由於他們父親生前投資失利,欠了銀行二千多萬,名下雖有一間不動產,但有高額抵押設定,總體遺產負債遠高於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債務困擾,因此他們一家人決定要去辦理拋棄繼承。
小林和媽媽及兩個妹妹,委託一位律師去辦理拋棄繼承,由於小林和兩個妹妹都沒有小孩,所以繼承順位會由後順位繼承人遞補,辦完拋棄後,他們總算覺得比較安心。
不過有一天,小林看到國稅局寄來的遺產稅申報通知書,雖然他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但他不懂在法律上,他們是否還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呢?
【法律解析】
拋棄繼承的意思,就是繼承人向法院表示希望脫離繼承關係的行為,因此繼承人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並備齊文件向法院聲明拋棄,經法院准予核備後,就會確定喪失繼承權利。
也就是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在法律上就不再是繼承人了。
另外,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第一個順位是遺囑執行人,但若無遺囑執行人時,第二順位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由於小林的父親並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所以納稅義務人就是繼承人,當小林兄妹和媽媽等人拋棄繼承後,因失去繼承人的身分,所以法律上,自然就沒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此時納稅義務人就會變成其他後順位的繼承人了。
至於若配偶和後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權時,則最後應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負責申報。
但要注意的是,因國稅局不會知道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所以小林等人可以主動向國稅局說明,或是由後順位繼承人在申報時向國稅局再陳明也可以。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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