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27)日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09年1月11日(星期六)2020總統大選投票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謝倩蒨舉例,一名勞工月薪3萬6000元,換算日薪為1200元、時薪150元,如在周六為工作日,投票日當天出勤6小時上班,則當日加班費應給予900元;若當日是休息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出勤6小時,加班費應給予1400元,至於部分工時工作者,則應給予2倍的時薪。
最後,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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