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圖/路透社、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大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告,給予港澳台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予以明確規範,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分析,台商如果按照大陸社保新規,向大陸提出已在台灣繳納勞健保費用相關證明時,則意味向稅務局揭露台籍員工取的支薪的情況,若該台灣支薪部分未在大陸取得支薪補繳個人所得稅風險。
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險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簡稱41號令,對香港、澳門及台灣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予以明確規範,並且自明(2020)年元旦上路。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表示,現在很多台幹的領薪方式是台灣、中國大陸雙地支薪,依據大陸個人所得稅規定,外派台籍員工應以大陸兩地總額為基數,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現在台商如果按照41號令,向大陸當局提出已經在台灣繳納勞健保的費用時健保費用相關證明時,就可能揭露台籍員工在台灣取得薪資的狀況,引發中國大陸要求台灣支薪部分補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此外,大陸社保新規也規範,用人單位聘用港澳居民,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效證件」只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但不包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也就是所謂台胞證,所以對未辦理居住證、僅持有台胞證的台籍幹部是否可實際參加大陸社保,或者辦理免繳社保費手續是否存在,則需要靜觀政策後續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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